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介绍,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为建立我国学位制度◆■★★、促进教育科学事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从学位授予角度看,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表示◆■■◆,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马怀德表示,学位法传承《学位条例》实施的有益经验,聚焦学位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在一些重要领域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治教和学位法治建设。
与此同时◆■★★,龚旗煌指出,学位法突出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规定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完善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申请学术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为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导。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在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战军看来,■■★◆◆■“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对于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新时代,学习领会贯彻学位法★■◆◆■◆,对于深刻认识和积极践行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学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位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学位授予程序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2004年针对《学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学位管理实践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还缺少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马怀德认为,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制度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龚旗煌认为◆★,学位法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既适应现实需要,又富有前瞻性,充分反映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新时代特征和根本要求,为促进形成高水平人才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了法治保障。